(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6.审理依据(重要)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