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特许的特点:申请人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定;多适用特殊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一般有数量限制。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二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5号)的规定,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一下几点:
1、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不审批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税控装置的安装属于行政强制,范围内必须安装使用。
3、拆本使用发票问题——禁止行为
4、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统一软件或自行开发软件
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禁止行为
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表(2012年有调整)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法律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
国务院决定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
规章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