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应用提示】
1、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制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
(2)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3)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多选题】根据规定,税务行政许可( )。
A.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B.由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C.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D.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
E.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答案】ACDE
【解析】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应用提示】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
4、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的(多渠道)、口头的。
2、受理
(1)受理期限
①受到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补充受理
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3)受理结果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单选题】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下列处理不正确的是( )。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答案】A
【解析】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方式
(1)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不管是否许可,都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2、审查顺序
(1)先下后上的审查规则
(2)告知利害关系人规则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
(1)主动听证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申请听证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2、听证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是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拟作出某项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 )。
A.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有关人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告知有关人员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D.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举行听证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答案】C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2、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一)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
1、当场决定
2、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送达期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三)集中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期限计算的中止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