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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之《税务代理实务》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www.zige365.com 2013-7-14 15:23:1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以下人员中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是( )。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担保人

  c.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

  d.纳税义务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可作为独立的参加人参与税务行政复议,但不是作为申请人参与。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一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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