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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测绘管理条例

www.zige365.com 2011-12-16 10:37:0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界线测绘、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成果使用,地图编制出版,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和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是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的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盟市、旗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应当在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章 坐标系统与测绘规划

  第六条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大型工矿区和大型企业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经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盟市、旗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和其他主要测绘项目规划,报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资料应当定期更新,重点地区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

  基础测绘的专项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九条 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的实施。

  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当经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章 测绘资格与测绘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测绘项目。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由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内单独或者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合作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和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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