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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测绘管理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11-23 11:39: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不如实提供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的;

()明知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却违法批准该测绘项目立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

()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将其测绘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121日起施行。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3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和出版、印刷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六条 鼓励测绘单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镇和中小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可编制本地区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航空摄影测绘,应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到所在大军区办理航摄范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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