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热门搜索 新华书店 考试书店 当当书店 网络书店 自考书店 英语培训专家 公务员专业培训 会计品牌辅导 家教服务
首页>注册会计师>报考指南>正文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www.zige365.com 2007-12-10 14:43: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并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省考办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各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省直考区考生由省考办直接负责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各市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省直考区考生直接向省考办提交申请),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