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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_有限合伙企业

www.zige365.com 2010-12-27 16:20: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有限合伙企业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了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该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除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三)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及出资义务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及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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