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产评估师>模拟试题>正文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_担保物权(2)

www.zige365.com 2011-2-17 13:02: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即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3)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3.留置权的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_担保物权(1)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用益物权(2)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用益物权(1)
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题:所有权(3)
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题:所有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