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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试题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2)

www.zige365.com 2011-2-17 13:05:0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3)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5)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这些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国有资产监督

1.立法机关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政府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4.公众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5.社会审计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该法原则上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央编制办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划归财政部负责。2007年1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0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都属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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