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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之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www.zige365.com 2011-3-3 15:00: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所 有 权(1)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合法。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在加强对各类物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从公共利益等原因出发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如征收制度。

  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
  (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所有权客体灭失。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2)所有权主体消灭。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所享有的所有权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4)所有权被抛弃。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抛弃财产的所有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该财产已不复存在,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消灭、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被依法征收等情况下,只是发生相对消灭的后果,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权能的内容和所有权的行使进行的限制。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制度。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征收的条件。《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中可以看出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征收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②征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③征收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征收的补偿。
  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征用制度。征用是指基于特定利益非经被征用人同意而使用其物的一种强制借用。征用虽不转移被征用物的所有权,但被征用人有容忍征用人占有、使用征用物的义务。征用人对被征用物不得为收益和处分,在征用结束后应将被征用物返还。《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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