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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试题之共有

www.zige365.com 2011-3-3 15:11:0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节 所 有 权(5)

  五、共有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即一个财产上有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多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每个共有人的所有权都及于共有物整体,因此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
  (3)共有的内容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多个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

  2.共有的种类。共有可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4)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例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五)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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