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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之抵押权

www.zige365.com 2011-3-3 15:20:2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五节担保物权(2)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下列特点: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抵押财产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作为担保的特定的财产。

  2.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担保物权的标志。因此抵押权不能采用移转占有的公示方法,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进行公示。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重点掌握)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或者以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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