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城市规划师>复习指导>正文
2009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学习辅导:规划管理评析4(09/05/10)

www.zige365.com 2009-5-10 13:43:5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实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客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亏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实例五评析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
  2、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
  3、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则,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09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学习辅导:规划管理评析3(09/
2009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学习辅导:规划管理评析1(
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试题-考前练习:规划相关知识
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试题-考前练习:规划相关知识
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试题-考前练习:规划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