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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www.zige365.com 2011-11-23 12:01:2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城市规划法》等三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是进行拟建项目总图规划设依据之一。现场勘察和征求消防、环保、给排水、电力电讯、园林绿化、道路交通、防洪、抗震等专项意见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应当包括:

(1)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形图)。

(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处地段条件提出的拟征用地范围(用地红线)。

(3)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的意见后提出的综合性意见。

(4)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5)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

(6)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层数、高度、体量、红线退让要求和地下管线向、绿化要求以及他控制事项。

(7)对于综合开发区,还应提出公用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

(8)有关的特别要求,如人防、净空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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