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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导游证考试试题《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单元检测题1

www.zige365.com 2014-12-19 10:11:2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导语及核心内容:2015年导游证考试时间预计在11月份开考,网上报名时间将在3月开始,中国资格考试网携手收集了2015年导游证考试试题《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单元检测题1供考生参考及巩固,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导游证考试用书:http://www.110book.com/class2/177.html
2015年导游证考试题库:http://www.110book.com/class3/1125.htm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要约邀请。原因:第一,食品公司并没有对特定的水泥厂发函;第二,函电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没有特定时间;第三,函电内容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第四,函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要约。原因:回复的函电内容表示如果食品厂同意则合同即告成立。

  (3)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厂的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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