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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揽业务将受罚

www.zige365.com 2012-2-13 16:30:0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我市出台的《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等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称,我市出台的《办法》,在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房地产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要求,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人员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时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不能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等。若房地产估价师违反上述规定,将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须具备相关资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为了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通过给予回扣、收费不开票据、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估价报告严重失真、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受到降低其资质等级、撤回或注销估价机构资质等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限内实行年度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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