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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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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名称  | 
 考 试 时 间  |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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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估价师  | 
 10月13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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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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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经纪人  | 
 10月13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  
| 
 10月14日  | 
 上午 
9:00—11:30  |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  
| 
 下午 
14:00—16:30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该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外,应试其余科目均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主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场。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广州。 
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10月8日9:00-10月12日17:00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证书发放方式 
    惠州市报名点考生证书由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请留意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http://hz.gdkszx.com.cn/)通知。 
(四)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粤价〔2002〕419号文: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 
  
                     
    附件:1.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略) 
3.201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略) 
4.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5.201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6.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略) 
7.201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略) 
  
  
    
  
附件1 
  
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 
1.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二)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人业务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房地产经纪人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二、提交材料要求 
1.《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 报考房地产估价师专业符合第六款报考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开具的报考人员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作证明原件;报考房地产经纪人专业且符合免考《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 
  
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54.房地产 
估价师  | 
 4.全部科目   | 
 01.房地产 
估价师  | 
 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 
 3.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 
 4.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说明: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与专业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附件5 
  
2012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 
 类别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 
 53.房地产 
   经纪人  | 
 3.考三科  | 
 01.免房地产基本 
制度与政策  | 
 2.房地产经纪概论  |  
| 
 3.房地产经纪实务  |  
| 
 4.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  
| 
 4.考四科  | 
 01.房地产 
经纪人  | 
 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 
 2.房地产经纪概论  |  
| 
 3.房地产经纪实务  |  
| 
 4.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    
  说明: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级别与专业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附件6、7(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