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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房地产估价师物权法考前复习:所有权基本内容

www.zige365.com 2009-5-20 14:59:5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但准确地给所有权下定义则非常困难。外国和地区民法通常以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的方式来说明所有权,有几种情形:一是作概括性规定,强调处分权。如德国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二是规定两项内容,强调使用权和处分权。如意大利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法国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三是规定三项内容,在规定使用权、处分权外,规定收益权或者占有权。如日本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俄罗斯规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我国台湾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沿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的上述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国和地区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外国和地区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由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对于收益权,外国和地区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外国民法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都包括“处分”一词。同时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不包括使用,没有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也包括了使用。

  对于所有权有几项权能,在理论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项权能为学者一致认可。传统民法理论还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权能;二是消极的权能。前述几项权能是积极的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德国、瑞士、我国台湾都有排除他人干涉等类似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的定义也规定了“排他”的性质,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本法也规定了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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