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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前辅导-物权法复习: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www.zige365.com 2009-6-9 9:40: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

  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归结起来,一是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1.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尤其是对土地等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为了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提高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用。在对资源的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对物的利用予以保障的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的目的,便成为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任务之一。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不必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富。而对于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其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交由他人使用收益,由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收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取得相应利益,表明资源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充分的实现。对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

  2.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有以下四层含义:

  首先,通过用益物权制度,确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并非是单纯为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而是在维护用益物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利益的制度。所以说,用益物权制度是平衡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利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其次,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这样就避免了一方利用其社会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权利,或者无端地增加本不应由对方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长久与稳定。

  再次,用益物权一般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土地等资源上的权利状态昭示社会。通过公示来保障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并保障交易的安全。同时,通过对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土地等资源的用途等进行登记,防止用益物权人任意改变土地等资源的原有用途。

  最后,用益物权制度赋予了权利人对土地等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承担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这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

  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主要是根据一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背景而决定的。通常来说以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最具代表性。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物权法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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