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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工程师罚则

www.zige365.com 2010-7-30 14:22: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替考行为。由监考人员勒令替考者退场,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通过考试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当场没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应考者退场,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已考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当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监考人员没收考卷。
  第二十八条以报考材料弄虚作假、非法获得试题等手段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监理执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九条经查实报考材料虚假的,追究报考者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报考资格审查人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查人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规定、隐情不报、纵容作弊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考试管理的有关单位、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泄密。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执行本规定、报考资格审查不严、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地区,予以通报、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考试组织管理资格。该地区报考者统一安排到临近地区报考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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