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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辅导资料精编6-[11/2]

www.zige365.com 2011-11-2 9:00:2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极大的损害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积极性。

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定无效或未被撤销,即使一方过失导致他方损失,也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大原因。

(2) 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缔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 缔约他方受有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4) 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另一方行为过错造成。

具备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时,有过错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或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四节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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