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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理论》考前重点讲解11-[9/18]

www.zige365.com 2011-9-18 14:25:5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工程监理中行为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1)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

否则为侵权违约;监理单位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承包人有经济联系,更不得串通承包人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用合同或法律手段,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业主与承包人的关系。业主与承包人应签订施工合同,二者是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双方必须按合同履行所有的承诺,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不签订任何合同,二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在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理,但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若监理人员的行为不公正,承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将对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四方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的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一直采用业主白管和工程指挥部管理的传统模式。前者是一种典型的一家一户,封闭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后者则政企不分、责权不一。

传统模式其弊端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注重费用盈亏核算;为保进度而不顾投资的多少和对质量造成的冲击;工程质量的好坏,往往取决于领导的质量意识,当工期、产量与质量要求发生矛盾时,往往牺牲质量;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不利于积累管理经验,不利于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队伍;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这

种缺乏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给工程建设带来的不良后果是,工程项目建设始终处于低水平管理状态,投资效益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失控的现象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取代原来不合理的旧体制,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的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新举措,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制度,形成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设计、承包人为主体的投标承包体系,

以工程监理单位为主体的咨询服务体系的市场三元行为主体新格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

所谓施工监理制度就是指将施工监理作为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确定下来,在公路建设领域推行的一项科学管理制度,是用科学方法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管理体系。

我国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的FlDlC施工合同条件为基础,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单位为核心、承包人为主力、合同为依据、经济为纽带;三方行为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不是单纯的技术管理,而是集技术、管理、经济、法律为一体的综合的管理行为,并以合同法律关系的形式确定了业主、监理单位、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施工监理制度的核心,就是业主把公路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工程师,树立其在项目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威,对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等,用技术、经济和合同等手段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对工程财务支付有签认权和否决权,从而有效控制项目施工过程,保证合同的履行。

这种新体制和新模式的实质,就是树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运用业主委托所赋予的权力,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实施全面监理,以使工程建设的目标最合理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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