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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理论》考前重点讲解16

www.zige365.com 2011-9-18 14:50: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五节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并存、摩擦和碰撞,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工程质量下降,施工企业自评自检水分很大。

这些都迫切需要建立和健全新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工程质量方面,在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检查体系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外部监督体系。

为了适应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在总结我国过去公路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公路建设的特点,

科学地制定了公路工程的“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白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含义及其性质

1.政府监督的含义

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机构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政府的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职能,公路工程建筑产品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它属于社会公益产品,

其质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对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和要求。

因此,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政府监督是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极其重要的质量监督环节之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强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体现。显然在质量保证体系中,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

2,政府监督的性质

(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

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寸: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政府机构与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政府监督的强制性体现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无论其投资主体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监督人员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带有明显的执法性。因此,政府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显著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4)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对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来说,政府监督不同于监理工程师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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