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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理论》考前重点讲解28-[9/18]

www.zige365.com 2011-9-18 14:58:0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上的合同主体。但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来实现的。

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单位违约,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单位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监理单位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

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三、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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