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路监理工程师>模拟试题>正文
2011公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试题-2

www.zige365.com 2011-3-4 13:55:2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笔者的观点

    前述几种意见均有各自的依据,笔者依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提出一点新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不动产优先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该种优先权属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合同法》的该项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如果存在发包人与建设单位分离的现象时,一旦承包人提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将全体联建单位都列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理由如下:

    1、承包人的优先权从性质上属担保物权,承包人的权利指向首先是物(即已竣工的建筑物),由物而及于人(即建筑物的权利人)。由此,该类案件中实际是审理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是因承包人诉请行使法定优先权而引发的承包人与担保物权利人之间的权利转移关系。当然,笔者所指的权利人仅限于建筑物权利的原始取得者,不包括通过转让程序而取得权利的主体。

    2、各联建单位根据联建合同的约定,共同或者按份拥有建筑物的权利,各方因此而形成财产的共有关系。当承包人诉请行使法定优先权,势必影响建筑物共有人的权利得失。共有人的一方已涉讼,其他共有人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3、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纷争确认民事权利的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所确认权利的程序,两者有所不同。当权利存在纷争时,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当承包人诉请法定优先权时,肯定会与建筑物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如果仅考虑合同之相对性原则,排除非合同当事人参加诉讼,该当事人则有未经诉讼程序而发生权利灭失之虞。

    4、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应当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法定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法院应当对承包人的该项请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承包人能否有效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工程价款不包括因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前述审查行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完成,不应当通过实质上含有诸多行政行为因素的执行程序来完成。

    综上,笔者认为全体联建单位都必须参加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诉讼。事实上,如此处理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无冲突,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包括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体现了相对性原则。而其他联建单位在该类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担保人,只是该担保行为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而是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责任范围应当是以当事人在建筑物中的权利为限。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1公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试题-1
2009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命题预测试卷-含答案(4)
2009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命题预测试卷-含答案(3)
2009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命题预测试卷-含答案(2)
2009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命题预测试卷-含答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