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2009年公共卫生的实践技能考试内容有所调整,请考生注意:
  (一)第一考站从原来的“疾病危险因素的处理”变为“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包括“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和“样品采集技能”两部分。“样品采集技能”是新增加的考试内容,涉及空气、水、食品和公用物品样品采集技能。考试时间共25分钟,分值为40分。
  (二)第二考站改为临床基本技能,取消了多媒体考试部分。考试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急救技术”。考试时间20分钟,分值为25分。
  (三)第三考站取消原“流行病学资料处理”考试内容,调整为“个人防护”、“现场检测技能”和“卫生处理”。考试时间共25分钟,分值为35分。
  执业助理医师的实践技能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与执业医师基本相同,考试内容相对减少。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方案一览表(09考试内容)
| 
 考站  | 
 考试项目  | 
 考试时间 
(分钟)  | 
 分值(分)  | 
 考试方法  | 
| 
 第一 
考站  | 
 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  | 
 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 
 10  | 
 25  | 
 20  | 
 40  | 
 口试、操作考试  | 
| 
 样品采集技能  | 
 项目1  | 
 8  | 
 10  | 
| 
 项目2  | 
 7  | 
 10  | 
| 
 第二 
考站  | 
 临床基本技能  | 
 项目1  | 
 20  | 
 25  | 
 操作考试  | 
| 
 项目2  | 
| 
 项目3  | 
| 
 第三 
考站  | 
 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 
 个人防护  | 
 10  | 
 25  | 
 10  | 
 35  | 
 操作考试  | 
| 
 现场检测技能  | 
 5  | 
 10  | 
| 
 卫生处理  | 
 10  | 
 15  | 
| 
 合          计  | 
 70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