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预计于2012年5月28、29日举行,北网校特设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VIP班”网络辅导,学员(以下简称乙方)自愿参加网校(以下简称甲方)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VIP班学习。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北京环球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校)
乙方:学员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在用户需要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VIP班培训收费凭证(正式发票);
1.2.甲方在2011年考试大纲及教材发行后制作最新版本课程,并按进度上传课件供用户学习;
1.3.甲方有权要求用户在需要办理免费重学手续时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姓名、网校用户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准考证号、考试成绩);
1.4.甲方有义务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只留环球网校备案使用;
1.5.甲方在地方考生成绩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考生重学服务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办理。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按甲方定价缴纳VIP班培训费用(注:老学员指跨年度学习或跨科目学习的学员);
单科:新学员500元,老学员450元 全科:新学员1500元 老学员同价
2.2.乙方根据甲方VIP班课程上传进度自主安排学习;
2.3.乙方在考试后如需享受后续重学服务,则按甲方要求提供基本信息;
2.4.乙方须提供正确的信息,虚假的、涂改的信息可视为放弃后续免费重学服务;
2.5.乙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环球网校的后续服务,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
3、
3.1.根据考生最后考试成绩情况,按下表说明执行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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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VIP班科目 |
顺利通过考试 |
第二年免费重学 |
不能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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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120分以上 |
85-119分 |
0-8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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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导则与标准 |
90分以上 |
55-89分 |
0-5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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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法 |
90分以上 |
55-89分 |
0-5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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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72分以上 |
40-71分 |
0-39分 |
3.2.上表假设当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规合格线为120分、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合格线为90分、案例合格线为72分,如合格线变化,则根据比例相应调整;
3.3.法规低于84分、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低于54分、案例低于39分及其以下的考生网校视为没有进行基本的复习或考试准备,甚至缺考,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考试的意外情况不予办理免费重学;
3.4.符合网校第二年免费重学分数且分数仍未达到报考地区公布的通过分数线的考生网校需要核实学员上课学习记录、课堂练习记录,离线学习记录,以下任意情况将不能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3.4.1.课堂累计学习次数少于所有班别课程的总讲数的;
3.4.2.课堂累计学习时间少于所有班别课程的总时长的;
3.4.3.未能完成所有课堂练习的;
3.4.4.在甲方网站注册“VIP班”时,未提供真实正确的信息或信息不全的;
3.4.5.甲方网站注册“VIP班”提供的信息与本协议中报名信息表内容不一致的;
3.4.6.没有参加2011年5月28、29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
3.4.7.在参加2011年5月28、29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过程中有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3.4.8.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准考证号码、身份证传真件、考试成绩;
3.4.9.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申请重学时间内办理申请免费重学;
3.4.10.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条件下,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漏课程及辅导资料内容,或者由于乙方的失误,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获知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的;
3.4.11.乙方在学习甲方课程中,与他人共用账号的;
3.4.13.乙方必须致电甲方提交重学申请并传真相应信息准确无误且符合本协议规定,如果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重学申请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甲方不予办理第3.1款重学服务。
3.5.考试分数法规为120分、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为90分,案例为72分及其以上或达到报考区域公布的通过分数线的考生,视为顺利通过考试,下一年度不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4、办理免费重学程序:
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参加2011年5月28、29日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且符合免费重学条件的情况下,重学申请程序如下:
4.1乙方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收到下述文件时间为准),登录www.edu24ol.com网站工程师页面或致电甲方电话提交本协议传真件、身份证传真件、成绩单传真件(或以邮件形式发送),并且必须电话确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或未最终电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2甲方收到乙方重学申请的全部信息后,经核实无误的,在2011年9月30日前为乙方办理重学手续,如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重学条件,不允许重学的,将不允许重学的说明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5、协议的签署、变更、违约责任:
5.1.本合同通过网络签署,凭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生效,请考生在汇款开通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VIP班辅导时,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传真至本网校(传真:62168398 或 62126633 转 606);
5.2.本协议在2011年4月28日前签署并符合上述内容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成绩公布第30个工作日;
5.3.双方应遵守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5.4.如遇不可抗外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在自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诸北京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