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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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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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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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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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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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120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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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