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室内设有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管道取自出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32. 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生活和消防储备水量和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33. 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水加热器集中设置的分区热水供应系统 34. 废热锅炉所利用的烟气温度不宜低于400℃ 35. 热水锅炉或水加热器的出水口的最高温度与配水点低温度的差,不得大于15℃ 36. 调节水量应根据用水量和流入量的变化曲线确定,如无资料可根据用水储备量确定 37. 当室内储水池的容积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在室外设消防取水口; 取水口与被保护的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 38. 医院经消毒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范围 39. 道路宽超过60M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40. 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仓库、通风小室合乎变电间内 41. 给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增设阀门 引水管、水表前和立管 环行管网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通管 居住和公建中,从立管接有3个及以上配水点的支管 工艺要求设置阀门的设备配水支管和配水管,但同时关闭的配水点不得超过6个 42. 至少接两条引入管,以防一条引入管出现故障时,另一条能继续向建筑物内供水 43. 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处理后排放,在隔油井内应附有沉淀部分 44. 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内 45. 给水管配水管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46. 给水管配水管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排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或采取其他的有效隔断措施 47.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的消防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48. 高层建筑管道井每2-3层在楼板处用规定的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49.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50. 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1. 设置在地下室的有消防用水量的储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 52. 生活给水引水管与污水排水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米 53. 卫生间及需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附近及地面最低处 54. 地漏的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5-10;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 5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