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口设备抵岸价
(1) 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和交货价。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三种。
1) 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交货。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负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人买方。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主要有工厂交货价(EXW)和货交承运人价(FCA)两种交货价。
2) 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有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DEQ) (关税已付)和完税后交货价 (DDP) (进口国的指定地点) 等几种交货价。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才算交货,才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3) 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亦称离岸价;运费在内价 (C&F) 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FAS) 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等几种价格。它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可凭单据收回货款。这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运。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FOB) 是我国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一种货价。采用船上交货价时,卖方的责任是:在规定的限期内,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
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进口设备抵岸价足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车站,且缴完关税以后的价格,是由进口设备货价和进口从属费用组成。我国进口设备采用最多的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FOB),其到岸价构成可概括为:
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 (保险公司) 与被保险人 (出口人或进口人) 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交付议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属于财产保险。计算公式为:
国外运输保险费(外币)=[原币货价(FOB价)+国外运费]/(1一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22—52)
式中保险费率:海运可取0.4%。必要时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计算。软件不计算运输保险费。
4)银行财务费
银行财务费一般是指中国银行手续费按下式计算:
银行财务费 (元) =人民币货价 (FOB价) ×银行财务费率 (22—53)
式中的银行财务费率,一般为0.4%~0.5%。
5)外贸手续费
外贸手续费是指按对外经济贸易部规定的外贸手续费率计取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外贸手续费(元) = [离岸货价 (FOB价) + 国外运费 + 运输保险费]
×外汇牌价(人民币中间价)×外贸手续费率
= 到岸价格 (CIF) ×外汇牌价×外贸手续费 (22—54)
式中的外贸于续费一般取1.5%。
6)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关税 (元) = 到岸价 (CIF价) × 进口关税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2—55)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 (元) =到岸价 (CIF) (元) = (原币货价 (外币)+ 国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