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人行道宽减lm,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2)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
(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
(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
三、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布局
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
2.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声、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3)建筑布局应考虑夏季通风、冬季防寒及防风害侵袭,高层建筑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4)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日照标准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lh。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
(二)道路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
3。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4.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I.5m。
5,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人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为1.5%-2.5%。
3.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大于8%,否则应设踏步或有防滑措施的、坡度《15%的局部坡道。人行道路面横坡宜为1.5%—2.5%。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5.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