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
开。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4.1.6 大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
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
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2)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
防火构造;
{3)封闭中庭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4,1.7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
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4.1.8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
有水幕。
4.2.2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4.2.4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5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
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面积的50%。
4.2.5 商店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换算系数为o,6
八、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1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 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1.2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1)餐馆餐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三级1,0m2/座;
(2)饮食店饮食厅:一级1.3m2/座;二级1.1m2/座;
(3)食堂餐厅:一级1.0m2/座;二级0.85m2/座。
3.1.3 100座以上的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餐馆宜为1:1,食堂宜为1:1。
3.1.4 位于3层及3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4层及4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3.1.6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绳、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3.2.1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最小净高:
(1)小餐厅、小饮食厅1.6m;设空调者2.4m;
(2)大餐厅和大饮食厅3.0m;
(3)异型顶棚的大餐厅和大饮食厅最低处2.4m。
3.2.5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 男女分设。
(2)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及食堂餐厅内应设洗 手池和洗碗池。
(3)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人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4)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3.3.1 厨房备餐间的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以及食具洗涤消毒间均应单独设置。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傲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