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矩形局部受压面积的外边缘至构件边缘的较小距离,当大于h时,应取h。
(三)轴心受拉构件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力,应按公式(7-19)计算:
Nt≤ftA (7-19)
式中 Nt——轴心拉力设计值;
ft——砌体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表3.2.2采用。
(四)受弯构件
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力,应按公式(7-20)计算:
M≥ftmW (7-20)
式中 M--弯矩设计值;
ftm——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表3.2.2采用;
W——截面抵抗矩。
(五)受剪构件
沿通缝或沿阶梯形截面破坏时受剪构件的承载力,应按式(7-21)计算:
V≤(fv+aμσ0)A (7-21)
式中 符号及有关计算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5.5.1条。
四、构造要求
(一)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1.墙、厚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β=H0/h≤μ1μ2[β] (7-22)
式中 H0——墙、柱的计算高度,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5.1.3条采用;
h——墙厚或矩形柱与仃。相对应的边长;
μ1——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2.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按公式(7-22)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应改用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hT,在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4.2.8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H0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3,厚度h≤240mm的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l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h=240mm μ1=1.2;
(2)h=90mm μ1=I.5;
(3)240mm>h>90mm μ1可按插入法取值。
4.对有门窗洞口的墙,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μ2应按下式计算:
μ2= 1-0.4 (7-23)
式中 bs--在宽度,范围内的门窗洞口总宽度:
s--相邻窗间墙或壁柱之间的距离。
当按公式(7-22)算得μ2的值小于0.7时,应采用0.7。当洞口高度等于或小于墙高的1/5,可取μ2等于1.0。
(二)一般构造要求
I.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采用MU10;
(2)砌块采用MU7.5;
(3)石材采用MU30;
(4)砂浆采用M5。
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15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