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 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的相关罚则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