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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建筑师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考试辅导精选讲义(12)

www.zige365.com 2009-9-25 14:31: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 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如下: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 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八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 1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2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考试用书

  ◆ 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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