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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辅导题之《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资料(3)

www.zige365.com 2011-12-12 11:53:1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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