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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_门槛

www.zige365.com 2010-11-15 12:06:2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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