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委托加工产品的应纳税额,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例题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及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 )。(2005年单选真题) 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答案】C 【解析】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四、熟悉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