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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初级经济基础知识考前辅导:第二十八章民法通则重点二

www.zige365.com 2009-3-29 21:18:3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二、 民事主体

  1.掌握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应。

  (2)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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