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 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 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 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40. 索赔人:三种情况: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41. 10日以内给付保险金,60日以内对材料齐全的答复;不赔也要答复。
42. 保险人的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43.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44. 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45. 法定解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的。
46. 解除合同的后果:投保人解除的:储蓄性合同应该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等;
47. 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允许。除45上述情况以外。
48. 无效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