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