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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合同法律制度详解(6)

www.zige365.com 2010-2-2 10:54:4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B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C抵消不得附条件

  D抵消不得附期限

  E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不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7:】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受益人

  E.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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