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或实现利税位列省行业前20名的企业经营者; (五)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在省或行业内推广运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六)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七)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重大经济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成果在省或行业内推广运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八)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1本。 附 则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