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条件等。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取消者,5年内不得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3年内不得申报;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八条 免试条件
符合当年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经贸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区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区、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省(区、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4、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课题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