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造师>复习指导>正文
200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法律法规学习笔记一-1(09/3/15)

www.zige365.com 2009-3-15 11:38:3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例题:

1、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C )。

A、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