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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注册建造师复习资料:法律法规学习笔记四-2(09/3/15)

www.zige365.com 2009-3-15 12:01: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财产权制度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债权人下落不明;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相关习题:

1、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因相应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 D )的关系。

A、债权;    B、权;    C、责权;    D、债

提示:

债权:只包含权利;

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2、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长期负责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该是(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PS:(1)这题的债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的双方是甲建筑公司和丙公司,张在中间是表代理行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是甲建筑公司,这个法律关系履行结束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起诉,追回公司的损失。

2)张某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利益。下列情况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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