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_一级建造师考前辅导:法规及相关知识-行政责任(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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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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