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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一级建造师培训指导_备考辅导要点:法规知识-合同中期限的概念(09/4/3)

www.zige365.com 2009-4-3 11:52:1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复习提示1: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一个法律术语,仅用来判断承包商是否按期完成了工程。合同工期并不是合同中写明的日历工期,而是等于合同中注明的日历工期天数加上非承包商理由而由工程师批准的顺延工期天数。采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可以用于判断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还是提前竣工或是拖期竣工。
  复习提示2:
  施工期: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复习提示3: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竣工日期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至合同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
  复习提示4: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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