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造师>复习指导>正文
09年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www.zige365.com 2009-7-7 16:44:1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不同合同当事人均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地质状况和水文地质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设计工程结构、绘制施工图纸、选用设备材料和预算工程价款等工作。勘察、设计是建设活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勘察、设计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一)、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勘察、设计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勘察、设计人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对勘察、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勘察、设计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期拖延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设计人应当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产品中的过程,是将设计文件付诸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中心环节。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09年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